该QObject::objectName物业必须是整个申请的独特之处吗?例如,假设我有一个名为"new"的按钮,然后在其他地方我要创建一个名为"new"的QShortcut.它会给Qt带来问题吗?
我知道正确命名对象(称为"新"的东西不是一个好名字),但我只是想知道我是否需要格外小心.
Chr*_*ris 16
对象名称不必是唯一的.但是,在命名对象时,我至少要考虑两件事:
| 归档时间: |
|
| 查看次数: |
2601 次 |
| 最近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