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得墨忒耳定律并不妨碍传递对象到类的构造函数.但是,它确实禁止稍后返回同一个对象并在其上调用方法以获取标量值.相反,应该创建一个代理方法来返回标量值.我的问题是,为什么将一个对象传递给一个类构造函数是可以接受的,但以后获取同一个对象并从中提取一个值是不可接受的?
oop law-of-demeter
law-of-demeter ×1
oop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