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过三法则,三法则是什么?总结如下:
如果您需要自己显式声明析构函数,复制构造函数或复制赋值运算符,则可能需要显式声明它们中的所有三个.
我的问题是:在C++应用程序中,我有一个管理资源的类(有一个处理删除指针的析构函数).我知道应用程序在所有地方使用赋值运算符,但我绝对肯定在复制构造函数的应用程序中没有用法,即Class c(..); Class d(c);在这些情况下使用类型,我仍然需要同时实现赋值运算符和复制构造函数?或者一个赋值算子是否足够?赋值运算符是否可能以某种方式使用复制构造函数?
欣赏你的想法.
Stu*_*etz 13
如果您知道不会使用复制构造函数,则可以通过将其设置为私有和未实现来表达,因此:
class C
{
private:
C(const C&); // not implemen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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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 11中,您可以使用新= delete语法).也就是说,如果你绝对确定永远不需要,你应该这样做.否则,您可能最好实现它.重要的是不要保持原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编译器将提供一个默认的成员复制构造函数,它将执行错误的操作 - 这是一个等待发生的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它取决于将要使用的类 - 例如,如果您正在编写属于库的类,则出于一致性原因,实现复制构造函数更有意义.你不知道你的课程将如何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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