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_*k X 5 c++ function language-lawyer
struct Test{
Test show(){
return Test{};
}
int a;
};
Run Code Online (Sandbox Code Playgroud)
考虑上面的代码,函数的返回类型应该是完整类型,因为:
dcl.fct#11
不得在返回类型或参数类型中定义类型。函数定义的参数类型或返回类型在函数定义的上下文中不应是不完整的(可能是 cv 限定的)类类型,除非删除该函数。
该类型Test用作函数的返回类型show,该类型在 class 的定义中定义Test。然而,根据标准,Test此时类类型被视为不完整类型,因为:
class.mem#6
在类说明符的结尾 } 处,类被视为完全定义的对象类型 ([basic.types])(或完整类型)。在类成员规范中,类在函数体、默认参数、noexcept 说明符和默认成员初始值设定项(包括嵌套类中的此类内容)中被视为完整。否则,它在其自己的类成员规范中被视为不完整。
成员函数 show 不是deleted,它是在 class 的定义中定义的Test。这return type句话并没有满足我所强调的内容。此时,返回类型应为不完整类型。然而编译器认为代码格式良好
作为反面:
struct B;
struct Test{
B show(){
}
int a;
};
Run Code Online (Sandbox Code Playgroud)
编译器将给出明确的错误
通知,表示返回类型B不完整。这是符合规则的。
为什么编译器将第一个示例视为格式良好的代码?这是一个错误吗?如果我遗漏了有关此类情况的任何特殊规则,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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