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r*_*tie 22 architecture jsf jpa dto
在这些情况下,帮助决定何时使用DTO以及何时使用实体的一般想法是什么?
我喜欢阅读传递实体的代码:
但是有关于DTO映射到实体的论点更安全,因为它是一个契约,实体可以改变为任何形式,并且DTO将保持不变.例如,类似于实体具有字段名称,并且DTO也具有字段名称.稍后,如果需求更改,数据库表发生更改,实体也可以更改,将名称更改为firstName和lastName.但是DTO仍然会有一个字段名,即firstName + lastName.
所以这里是使用DTO的优点列表:
我能想到的DTO的缺点是:
请分享你的想法..
谢谢 !
以下是来自不同地方的一些报价
亲:
将实体类重用为DTO似乎很麻烦.该类的公共API(包括公共方法的注释)不再明确定义它所呈现的合同的目的.该类最终将使用仅在将类用作DTO时才相关的方法,以及仅在将类用作实体时才相关的一些方法.关注点不会完全分开,事情会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对我而言,这是一个更重要的设计考虑因素,然后尝试节省创建的类文件的数量.
亲实体:
绝对不!!!
JPA实体映射到数据库,但它们不与数据库"绑定".如果数据库发生更改,则更改映射,而不是对象.对象保持不变.这就是重点!
我会选择DTO选项,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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