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r*_*ste 5 email reply rfc5322
RFC 5322的第3.6.2节将reply-to标头定义为:
reply-to = "Reply-To:" address-list CRLF
Run Code Online (Sandbox Code Playgroud)
凡地址列表是指在确定第3.4节.当展开ABNF语法时,我发现地址列表只能包含phrase ":" ";"
(短语在3.2.5节中定义).因此,归结为您能够添加不包含任何实际电子邮件地址的回复标头.
RFC规定:
当存在"Reply-To:"字段时,它指示消息的作者建议发送回复的地址.
即使这只是一个建议,我可以建议某人回复我姓名但未指明的地址,这似乎很奇怪.
我在这里错过了什么吗?我该如何解释这样的建筑?
您似乎发现了规范中的一个疏忽。好的!
如果您阅读第 3.4 节的其余部分,您会发现这一点(强调我的):
当需要将多个邮箱视为一个单元(即在通讯组列表中)时,可以使用组构造。组构造允许发送者指示指定的接收者组。这是通过给出组的显示名称,后跟冒号,后跟 任意数量的邮箱(包括零和一)的逗号分隔列表,并以分号结尾来完成的。由于邮箱列表可以为空,因此使用组构造也是一种向收件人传达邮件已发送给一个或多个指定收件人集的简单方法,而无需实际为任何这些收件人提供单独的邮箱地址。
这在(例如)“收件人”或“抄送”的上下文中有意义,但在(例如)“发件人”或“回复到”的上下文中有意义。他们通过将“发件人”指定为邮箱列表来正确地表达“发件人”,但他们似乎在“回复”方面搞砸了。
看起来他们应该将回复设置为邮箱列表而不是地址列表。可能值得尝试联系 IETF 工作组来指出错误。
[更新]
我已针对此问题提交了针对 RFC 5322 的勘误表:
http://www.rfc-editor.org/errata_search.php?eid=2816
让我们看看他们用它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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