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读这个。它说
仅当函数很小(例如 10 行或更少)时才定义内联函数。
但是 Bjarne Stroustrup 在他的《使用 C++ 编程原则和实践》一书中说:
第 9.4 节:定义成员函数
“显而易见的经验法则是:除非您知道需要通过内联小函数来提高性能,否则不要将成员函数体放在类声明中。大函数,比如五行代码,不会从内联中受益。我们很少内联由一两个以上表达式组成的函数。
那么定义一个具有 10 行或至少 10 行的函数作为内联函数是否合适且有帮助。这不是使程序可执行文件变大,甚至编译器都可以忽略内联如此大函数的请求吗?谷歌 C++ 风格是否给出了关于在 C++ 中使用内联函数的错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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