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_*m3r 3 algorithm design-patterns
从设计的角度来看,什么时候最好删除方法参数,而在方法可以使用已初始化为构造函数参数的类变量的情况下使用构造函数参数?
当类的对象在没有这些参数的情况下不能被视为完全初始化时,请使用构造函数参数。例如:如果您正在创建 Employee 类并且您希望 Employee 的每个实例都必须有名称,那么您应该在构造函数中使用名称作为参数。另一个例子是,如果File不指定要打开的文件的名称,就不能创建类。
仅在方法上下文中相关的参数应作为方法参数传递。例如,可以是当您向List类添加新项目时。这可能会在内部更新对象的状态,但这就是该类的工作方式 - 它具有内部数据结构来维护列表,并且方法旨在操纵这些状态。
有时底层框架可能希望您使用 setter 方法初始化状态。这通常是在使用 Hibernate 等 ORM 或在 MVC 框架(例如 Spring MVC)中使用 Web 表单中的模型对象等 POJO Bean 时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类通常表示值对象,并且通常的做法是不要在构造函数中传递参数,因为框架使用默认的无参数构造函数实例化对象
在使用依赖注入框架时,你会发现可以使用构造函数或使用 setter 方法注入依赖项。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针对强制性依赖项使用构造函数参数,并针对可选依赖项使用 setter - 尽管没有必要这样做。您可以将其视为指南。